答 出租车司机未按照约定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要求乘客提前下车的行为属于途中甩客。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途中甩客行为;否则,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请乘客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请其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查处。
答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群众反映的客运车辆乱收费、倒客等问题,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经查属实的,要对有关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退还乘客相关费用,同时要督促其加强问题整改,确保运营合法、服...
答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四十六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已将所反映的问题予以记录,将会转...
答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
答 收费公路收费站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称重结果是判定其是否满足核载标准、能否享受“绿通通道”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行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统一由出口收费站负责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考虑到称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司机针对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