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针对物流企业二次收取运费的行为,可以在完成相关取证工作后,可及时拨打物流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若向物流公司投诉协商无果,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问题建议向相关网约车平台投诉,由平台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意见的,可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依照以上...
答 出租车司机未按照约定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要求乘客提前下车的行为属于途中甩客。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途中甩客行为;否则,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请乘客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请其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查处。
答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群众反映的客运车辆乱收费、倒客等问题,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经查属实的,要对有关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退还乘客相关费用,同时要督促其加强问题整改,确保运营合法、服...
答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四十六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已将所反映的问题予以记录,将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