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交通运输服务监...
答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答 乘客在客运车站售票窗口购买车票时,售票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要求乘客购买任何商业保险,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均属个人自愿购买行为。乘客遇到此类问题,可向驻站监督室进行投诉或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答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次、发车时间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客运经营者未按公布发车时间发车、改变发车时间未提前通知旅客的,应转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平顶山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答 1.如消费者系通过保险理赔进行车辆维修,建议向保险公司反映,由保险公司协调处理。2.对于配件是否是原厂件事宜,如涉及维修质量问题,建议向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如合同中明确应使用原厂件,但实际未使用原厂件,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申诉;如怀疑使用的配件为假冒伪劣配件,建议向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