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林木毁坏,依法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答 除法定豁免情形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承包林地的成片林木,无论树木是不是本人所有,均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禁止无证采伐。对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河南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
答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需要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也需要审批,到期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n...
答 古树名木受法律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避让古树名木。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外,禁止随意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依法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要做好日常看护,发现树木生长异常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相关阅读: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0号)
答 发展林下经济要坚持生态优先、功能相容原则。优先利用商品林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景观利用;公益林可以适度开展不破坏森林植被、不改变林地性质的林下经营活动,严禁乱挖、滥采、毁林开垦。开展林下经济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破坏原生植被,规模经营项目应当按要求做好方案,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相关阅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