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执法检查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程颖) 8月7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2018年底前,落凫山以南、沙河以北、鲁平大道以东、许南公路以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市攻坚办启动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执法检查,逐步排查清理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

按照市政府2016年出台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2016年9月30日前,市区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2018年底前,落凫山以南、沙河以北、鲁平大道以东、许南公路以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

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将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分类建立台账,自划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其他县(市、区)政府按照本级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自本月起至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市攻坚办大气工作组。市环境攻坚督查办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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