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752289046/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 浏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职工)、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平顶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缴存职工因加装电梯需个人承担费用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书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本人身份证、Ⅰ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加装电梯协议书(含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电梯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提取配偶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个人)分摊的金额。


申请职工可通过平顶山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或豫事办APP预约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业务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0375-2667709

平煤分中心服务大厅: 0375-3566803,2726498

舞钢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7231509

郏县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5152833

宝丰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6516523

鲁山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5858866

叶县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8080001

舞钢公司管理部服务大厅: 0375-8183920

咨询服务热线: 12329

 

 

 

 

2022年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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