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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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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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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平顶山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省政府决定在郑州、开封、许昌长葛市等地先行试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1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开。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工作专班,牵头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的起草充分把握《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在借鉴郑州、许昌等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实际进行了探索和完善。起草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征求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并结合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县、新城区、高新区的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邀请专家进行了反复研讨,确保了《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省自然资源厅的充分认可。11月23日,《实施办法》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审核。

        三、制定意义

        《实施办法》通过阐述“标准地”的概念、明确“标准地”的指标体系、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流程和退出机制,压实了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发改等部门的责任,其出台实施将促进一步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具体内容:

一是试点先行、分步实施。2022年6月底前,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和叶县产业集聚区作为试点先行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

二是开展区域评估。将原来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环境现状、文物保护等评价事项,统一变为政府组织、政府买单、提前实施。试点地区于2021年12月底完成,其他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三是明确控制性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等。

四是实行净地出让。由政府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前实现“三通一平”。

五是明确出让年限。“标准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评估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考虑到企业用地一些实际情况,对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意见,可按最高使用年限予以出让。

六是严格出让流程。“标准地”出让,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本级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招拍挂公告。

七是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地出让后,竞买人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同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人按期投产、达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严格监督管理。相关履约情况纳入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作为“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积极谋划,试点探索,紧扣“标准地”供应、“拿地即建设”两个核心,推动项目建设全周期服务,助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健全体系、成立专班、细化工作、推动政策。二是推进审批改革。强化“多评合一”、“多审合一”,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推进“交地即发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三是促进节约集约。积极探索供地机制和供地方式改革,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六、关键词诠释

工业用地“标准地”(简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2.解读人:张计委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29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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