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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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尚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院60号楼120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2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陈冠东16040024037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8时55分许,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二期工程D栋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这起事故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平政文〔2024〕7号):“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意见:该起事故是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使用剪叉式移动升降工作平台作业时,因作业人员盲目施工、违章作业引起的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平应急〔2024〕14号):“刘尚昆,鸿兴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负责人、鸿兴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公司委派施工现场的法定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法人管理该项目的一切现场工作,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全面管理工作。未按相关法律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穿线作业现场疏于监管,未履行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平政文〔2024〕7号);2.《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平应急〔2024〕14号);3.刘尚昆项目经理委任书;4.事故调查组提供刘尚昆询问笔录二份(复印件);5.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尚昆2022年度收入证明;6.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尚昆2022年度工资单(复印件);7.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出纳黄冰冰询问笔录一份;8.刘尚昆2022年工资卡流水单;9.授权委托书;1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壹拾贰元陆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2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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