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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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105712648016R
法定代表人 赵雅军
地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幢16层129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2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陈冠东16040024037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8时55分许,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二期工程D栋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这起事故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平政文〔2024〕7号):“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意见:该起事故是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使用剪叉式移动升降工作平台作业时,因作业人员盲目施工、违章作业引起的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平应急〔2024〕14号):“鸿兴公司项目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作业人员应急知识缺乏,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未按《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未按鸿兴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要求对新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剪叉式升降机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体检、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穿线作业人员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平政文〔2024〕7号);2.《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平应急〔2024〕14号);3.事故调查组提供赵雅军询问笔录一份(复印件);4.事故调查组提供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情况说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2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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