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己二腈项目安全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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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90220207 |
法定代表人 |
齐建华 |
地址 |
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416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平)应急罚〔2022〕执二1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沈岩:16040024063 党培:16040024080 |
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己二腈项目正在进行开工建设生产活动,但未经专家评审签字,且未经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审批;证据二:对该公司安全部部长宋庆伟的讯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己二腈项目正在进行开工建设生产活动,但未经专家评审签字,且未经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审批。 |
处罚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 年 5月 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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