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有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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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有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5583319252
法定代表人 张全国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小店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2021〕2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陶抗16040015070张辉16040015026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3日,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中析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单项目编号:(ZXY2021041301)DA003天然气锅炉颗粒物5.8㎎/m³(标准值5㎎/m³),超过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超标0.16倍。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你单位属一般工业废气;超标因子数量1个;超标0.5倍以下;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一般时期;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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