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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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MA44L5FR2Q
法定代表人 夏红军
地址 郏县城经二路南段路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2021〕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璞16040015050张朝伟16040015063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机制砂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生产车间西侧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陆万陆仟捌佰元(6.6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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