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十二批)
来源: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8 浏览次数: 浏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十二批)

2018年6月17日

一、平顶山市叶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77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叶县后李村欧文斯瓷片厂,该厂在居民区内,生产过程中排放刺鼻废气以及粉尘,污染严重

调查核实情况:

经叶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反映的“平顶山市叶县后李村欧文斯瓷片厂,该厂在居民区内,生产过程中排放刺鼻废气以及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该厂在居民区内”问题,属实。该厂在后李村北,确实靠近住宅区。但是,根据该项目在“双违”清改备案时所做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该项目建设地点虽紧邻居民区,但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中对紧邻居民区情况,未有明确的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的“生产过程中排放刺鼻废气以及粉尘,污染严重”,不属实。6月4日在接到第一次举报后,叶县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于6月7日拆除了未经《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的烘干房及烘干设备。该厂自6月4日起一直保持停产状态。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二、平顶山市叶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78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后李村2组,有一个欧文斯艺术石厂,距离居民区较近,生产过程中排放黑烟,还有粉尘污染。向叶县环保局多次举报未解决。2.广州迈德隆门厂喷漆过程中气味难闻

调查核实情况:

经叶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1.交办单中反映的“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后李村2组,有一个欧文斯艺术石厂,距离居民区较近”,属实。根据该项目在“双违”清改备案时所做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该项目建设地点确实紧邻居民区,但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估建议对紧邻居民区情况问题未有明确的建议和要求。

2.交办单中反映的“生产过程中排放黑烟,还有粉尘污染。向叶县环保局多次举报未解决”,不属实。6月4日在接到第一次举报后,叶县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于6月7日拆除了未经《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的烘干房及烘干设备。该厂自6月4日起一直保持停产状态。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三、平顶山市高新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20049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高新区高阳路中段偏东有一家氯碱厂,运输电石灰过程中沿路抛洒扬尘污染严重,生产废渣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

经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

反映的“平顶山市高新区高阳路中段偏东有一家氯碱厂,运输电石灰过程中沿路抛洒扬尘污染严重,生产废渣随意倾倒,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氯碱厂”为我辖区的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公司。

经高新区住房建设环保局现场调查、走访当地群众,结合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氯碱厂在2017年10月份以前电石灰运输过程中沿路抛洒、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现象随意堆放电石灰情况属实;自2017年10月份以来,不存在电石灰在运输过程中沿路抛洒、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现象。举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电石灰的产生及用途。氯碱厂采取电石水解工艺生产乙炔气体,用于氯乙稀合成、生产制备PVC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电石灰。电石灰主要用于制砖、建材材料、路基材料、脱硫剂等方面。

(二)2017年10月份以前,氯碱厂在电石灰运输、储存、综合利用等方面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运输电石灰出厂道路两侧未安装自动喷淋装置、未安装运输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加之超载运输,造成沿途抛洒;

2.氯碱厂的电石灰一直由合作单位承包,由于监管不到位和电石灰滞销,承包人在多处随意倾倒、堆放。

二、问题解决情况

(一)清理堆放电石灰。针对对氯碱厂违法堆放电石灰行为,高新区住建环保先后于2016年9月、2017年4月两次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清理。截止2017年10月份,氯碱厂已对在高新区境内堆放的电石灰全部清理完毕;在叶县境内堆放的电石灰大部分已清理到位,剩余的一处预计在2018年7月24日前清理完毕。

(二)防止沿途抛洒电石灰。2017年5月份在运输道路出厂口前建设了两道车轮冲洗水池;建设了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对出厂车辆进行冲洗;厂区道路两侧建设了自动喷淋装置,出厂口安装了雾炮装置,确保道路干净、湿润。

2017年10月份以来,氯碱厂成立了电石灰管理中心,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规章制度,规范了车辆装卸、密闭运输行为。做到了:超载车辆不出厂,没有对全车冲洗不出厂,没有采取密闭措施不出厂。

(三)深度整改。2017年10月,氯碱厂督促承包商成立了电石灰深加工中心,建成了大容积的电石灰仓储库房,目前正在建设连接乙炔厂和仓储库房的电石灰密闭传输系统、电石灰烘干和包装车间,确保电石灰运输和在滞销季节贮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该项目预计在今年12月底前可投入使用。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四、平顶山市鲁山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49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鲁山县背孜乡葛花园村田庄组村长王战杰建了一个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造成地下饮用水污染,排放废气臭气难闻。压制百姓。要求拆除

调查核实情况:

经鲁山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反映的“平顶山市鲁山县背孜乡葛花园村田庄组村长王战杰建了一个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造成地下饮用水污染,排放废气臭气难闻。压制百姓。要求拆除”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造成地下饮用水污染”,不属实。

2018年6月18日,经鲁山县疾控中心对葛花园村田庄组饮用水井取样,检测的14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地下饮用水未受到污染影响。

(二)反映的“排放废气臭气难闻”问题,属实。

    因鲁山圣剂工贸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进行废气检测,但在该公司车间确实能够闻到较浓的难闻气味。

(三)关于反映的“压制百姓”问题。

鲁山县公安局背孜乡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没有葛花园村村主任王占杰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关于“要求拆除”的诉求。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鲁山圣剂工贸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鲁山县环保局和鲁山县背孜乡政府负责对停止建设和停产实施监督。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进行调试生产问题)。

2017年12月6日,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鲁山圣剂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1-氨基-4-萘磺酸钠盐医药中间体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2017年3月份主体工程建成并进行了10多天的调试生产。

现场调查后,鲁山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6日下达《责令纠正决定书》(鲁环罚责改[2017]0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同年12月18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7]第47号)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2.处以总投资额2%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鲁山圣剂工贸有限公司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停止了项目建设和调试生产。经鲁山县环保局多次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继续建设和生产现象。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

鲁山县环保局、林业局、鲁山县背孜乡、背孜乡葛花园村在对鲁山圣剂工贸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医药中间体项目的日常监管中,存在发现不及时、履职不到位问题,对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鲁山县背孜乡纪委给予包村干部王中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背孜乡葛花园村主任王振荣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鲁山县林业局对林政稽查大队瓦屋中队中队长张传印诫勉谈话;

(三)鲁山县环保局对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尹军伟诫勉谈话。

五、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89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北6公里沿宝丰县汝宝公路东边有一工厂排放废水,污染赵庄乡曹庄水库,水质呈黄色,水库入口河沟水质呈黑色。

调查核实情况:

经宝丰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反映的“工厂排放废水”的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建设有一套A2/O2处理工艺的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水质达到炼焦行业排放标准后经反渗透系统,深度治理。经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建设有雨污分离系统,污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存在污水外排现象。同时,在对周边扩大范围进行调查时,也未发现有工业、企业污水排入情况。

(二)反映的“污染赵庄乡曹庄水库,水质呈黄色”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组对水库周边的村民进行走访调查,反映的“赵庄乡的曹庄水库”实为赵庄乡晁庄水库,根据对水库周边村民群众的走访了解,平时未发现京宝焦化有限公司向该水库排放过污水,走访群众均表示,水质发黄是因为此水库为上游无自然径流来水,库存水量为雨季汇集于此,加之周边农田的部分秸秆等杂物被弃置汇水沟附近,经雨水冲刷堆积于水库沿岸,被浸泡后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导致水体不清澈、水体发黄。根据2018年6月12日河南宜信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该水库水体符合灌溉标准。

(三)反映的“水库入口河沟水质呈黑色”问题,不属实。

现场调查时,晁庄水库入库口汇水河断流,未发现存在有黑色水体现象。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六、平顶山市鲁山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20045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区域有四条大河,建了五条漂流,漂流上、下站粪便全部流入河中,河两岸宾馆、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及病死的牲畜也都丢弃在河中,使河流污染严重,河水变浑,河底变黑。特别是尧山大沙河建了两条漂流,破坏了原有的自然蓄水的潭窝,致使河床水位下降,尧山街内水井干枯,上万人吃水困难。村民怨声载道,多次向政府申请,最后不了了之。镇政府不作为,使国家建设的美丽乡村污水处理厂形同虚设,尧山街污水依然流入河中。

调查核实情况:

经鲁山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鲁山县尧山镇区域有四条大河,建了五条漂流,漂流上、下站粪便全部流入河中”问题,不属实。

尧山镇境内共有4条河流,分别是尧山河、四道河、柳林河、想马河,四条河最终在尧山镇政府所在地汇聚后流入沙河。其中,尧山河建设两条漂流,另外三条河各建设一条漂流。5条漂流分别是: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鲁山县尧山第一漂流、鲁山县尧山漂流、鲁山县尧山大峡谷司B期漂流、鲁山县画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画眉谷漂流。五条漂流项目均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3条已验收、2条待验收),并分别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经调查组实地查看,5条漂流上站、下站均没有设置排污口,产生的污水均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用吸污车抽取后运往附近农村耕地施肥,污水没有外排。

(二)反映的“河两岸宾馆、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及病死的牲畜也都丢弃在河中,使河流污染严重,河水变浑,河底变黑”问题,属实。

河流两岸的宾馆、农家乐、居民住户家产生的污水均通过化粪池简单处理后排入附近河道。可能会有病死牲畜丢入河中现象,但现场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调查发现,河道内多处积存有垃圾,已责成尧山镇政府于2018年6月10组织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各类垃圾16车、约4吨,现河道内水质清澈,无异味。对尧山镇污水处理厂下游的沙河水质取样监测,pH值、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三)反映的“尧山大沙河建了两条漂流,破坏了原有的自然蓄水的潭窝,致使河床水位下降,尧山街内水井干枯,上万人吃水困难”问题,属实。

尧山大沙河流域较长、水流量较大,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在沙条河上修建了两条漂流。沙河流经尧山镇政府所在地,是镇区的饮水来源。两条漂流建设的两个拦水坝拦截了河水,只在漂流时放水;没有漂流时拦水坝以下河段断流。致使河床水位下降,尧山街内水井干枯。

尧山镇政府对群众安全饮水问题高度重视,筹措资金6.855万元(政府投资3.855万元元,企业捐助3万元),于2017年8月为尧山村整实施了安全饮水工程,解决了群众吃水难问题。

(四)反映的“污水处理厂形同虚设”问题,不属实。

自2017年8月尧山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以来,运行正常。但由于过去镇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镇区少量生活污水没有完全收集。自2018年6月5日尧山镇全面对镇区污水管网整修后,县镇区生活污水实现全部收集、处理后达标外排。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五)关于“尧山街污水依然流入河中”问题,属实。

对该问题的处理,已于2018年6月7日在中央环保督察第一批交办案件回复结果中进行了报告。6月3日上午,经鲁山县尧山镇政府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镇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汇水口处(距污水处理厂约60米)有轻微破损,导致少量污水溢出,并经雨水渠排入沙河。查明问题后,尧山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污水管网汇水口破损处进行全面维修加固,并对镇区污水输送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加设盖板。至6月6日已整改到位。

处理及整改情况:

关于“尧山街污水依然流入河中”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理,已于2018年6月7日在中央环保督察第一批交办案件回复结果中进行了报告。6月3日上午,经鲁山县尧山镇政府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镇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汇水口处(距污水处理厂约60米)有轻微破损,导致少量污水溢出,并经雨水渠排入沙河。查明问题后,尧山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污水管网汇水口破损处进行全面维修加固,并对镇区污水输送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加设盖板。至6月6日已整改到位。

问责情况:

针对尧山镇尧山村党支部书记、尧山村环境保护网格长戴书建、尧山镇环保所所长高域轩两位同志在对尧山镇污水管道破损、部分污水排入沙河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到位、报告不及时、没有认真履行网格监管职责,6月6日经尧山镇党委、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该两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七、平顶山市鲁山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20050

反映情况: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建了五条漂流,致使河流污染严重的信件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与案件编号为:X410000201806120045案件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案件编号为:X410000201806120045案件一致。

问责情况:

与案件编号为:X410000201806120045案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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