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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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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湛河区医保要求的相关证明强人所难,与事实不符
本人母亲孟自秀,身份证号码430225195511233027,69岁,在湛河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2024年3月23日23点10分,在其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家中突发晕倒不省人事情况危急,随即经120急救送至炎陵县人民医院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冠心病、高血压、肺动脉高压、脑动脉粥样硬化部分管腔狭窄等。治疗出院在办理医保跨省报销时,湛河区医保人员电话告知若是急诊需要提供急诊证明加盖急诊专用章。母亲问遍住院部及急诊科室,均表示没有开过急诊证明也无该章,炎陵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急诊证明是什么,并表示门诊收费收据中列名有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能证明急诊事实。但这相关材料提供给湛河区医保,并没有按急诊处理,希望能考虑各省实际情况,查清事实,按急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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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人民政府
2024-04-03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证据之一,由经治医师开具,应全面、客观反映该人员就诊情况(急诊证明属于诊断证明的范畴)。急诊需以病情为主、急诊诊断证明或者院前急救单和抢救记录为辅,才能按照急诊规定进行医保结算。反映人母亲电话转诊理由是“头晕”,结算上传诊断为一般检查,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急诊。湛河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已于3月30日上午与反映人电话联系沟通,建议其4月1日前前往湖南就诊医疗机构办理医保退费处理,并提供病例和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进行病情核实和手工报销,反映人表示同意。如反映人仍有疑问请致电湛河区医疗保障局电话3833010。 下一步,湛河区将要求区医疗保障局不断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38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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