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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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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主任张灿,首席仲裁员李三东贪赃枉法
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主任张灿,勾结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李三东。违反仲裁程序,泡制鲁农仲裁案2022第003号,致使三家承包地权属不清、制造矛盾。 1)仲裁申请书原始文本压根就没有申请人陈明秀签字。当时我们就提出,但仲裁委潦草、敷衍。至今没有补签等措施。 2)仲裁庭组成人员没有按照仲裁庭组成规则。遴选的是周礼、张灿等四人,根本没有李三东。但最后单方面安排的三个人都不在我们的遴选之中。这些都违反仲裁规则。 3)张灿篡改被申请人答辩书。 4)裁决含糊不清,导致三家土地承包权属不清,制造新的矛盾。这些问题放映给仲裁委张灿,但是张灿敷衍了事。 请相关上级部门调查此事,给农民做主。让承包户安心种地。感谢。
回复信息
鲁山县人民政府
2024-04-07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 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主任张×,勾结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李××。违反仲裁程序,泡制鲁农仲裁案2022第003号,致使三家承包地权属不清、制造矛盾。1)仲裁申请书原始文本压根就没有申请人陈××签字。当时我们就提出,但仲裁委潦草、敷衍。至今没有补签等措施。2)仲裁庭组成人员没有按照仲裁庭组成规则。遴选的是周×、张×等四人,根本没有李××。但最后单方面安排的三个人都不在我们的遴选之中。这些都违反仲裁规则。3)张×篡改被申请人答辩书。4)裁决含糊不清,导致三家土地承包权属不清,制造新的矛盾。仲裁委敷衍了事,枉法裁决、胡乱搞。恳请巡视组高度重视,查处此案中的枉法裁决、杜法卖法的蛀虫。让承包户安心种地。感谢。 二、调查内容 经调查,2022年5月19日,陈××(高××之母)委托其儿媳刘××向鲁山县仲裁办提出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属仲裁申请。 县仲裁办审查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理条件,同意立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送达申请人陈××之儿媳刘××。2022年5月24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送达被申请人杨××(反映人之父)。因被申请人肖××家中无人,于2022年6月7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以微信形式送达被申请人肖××。 2022年6月23日,县仲裁办将《开庭通知书》送达申请代理人刘××、被申请人杨××,以微信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肖××,肖××表示不参加开庭。《开庭通知书》明确该案由李××(法律工作者)、贾××、韩××组成仲裁庭,李××担任首席仲裁员。 2022年6月29日9:00,该案件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正式审理前,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2022年7月12日,仲裁庭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记录,经仲裁员合议,依法作出裁决(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 2022年7月13日,仲裁办工作人员将《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当面送达被申请人杨××的代理人(反映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映人拒绝签字,送达人员拍照留取证据。《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2年7月20日送达申请人陈××,2022年8月2日送达被申请人肖××(微信形式)。 2022年7月20日,反映人对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有关问题提出质疑,县仲裁办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并明确告知该仲裁不是最终结果“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阅《河南省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卷宗》(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案件卷宗,该案件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仲裁结论公平、公正。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原始文本压根就没有申请人陈××签字。当时我们就提出,但仲裁委潦草、敷衍。至今没有补签等措施”问题,经调阅案卷,仲裁申请书原始文本由陈××的委托人刘××的签名。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仲裁庭组成人员没有按照仲裁庭组成规则。遴选的是周×、张×等四人,根本没有李××。但最后单方面安排的三个人都不在我们的遴选之中。这些都违反仲裁规则”问题,经调查,当初首席仲裁人员的选定主要考虑到:一是李××为法律工作者;二是李××是仲裁委成员之一;三是案件较为复杂。综合考虑,确定李××为首席仲裁员,贾××、韩××为仲裁员。在《开庭通知书》和开庭时,反映人对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均无异议,并未提出申请回避的要求。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张×篡改被申请人答辩书”问题,经调阅,未发现申请人答辩书篡改的痕迹。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裁决含糊不清,导致三家土地承包权属不清,制造新的矛盾。仲裁委敷衍了事,枉法裁决、胡乱搞”问题,经查,该案件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仲裁结论公平、公正。 三、处理意见 根据反映人诉求及调查情况,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案件的受理、仲裁,程序合法、依法受理、独立办案、依法仲裁,不存在“仲裁委主任张×,勾结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李××。违反仲裁程序,泡制鲁农仲裁案2022第003号,致使三家承包地权属不清、制造矛盾”情形。责任单位:鲁山县农业农村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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