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承诺”即可,不必再开“证明”! 这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来源:平顶山晚报 发布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王代诺)3月1日,从市税务局传来消息,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新增了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它们分别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用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专用车证,用于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就防汛和消防专用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用于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后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据介绍,纳税人在办理上述6项税务事项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时,可按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向税务部门作出“承诺”即可,不必再跑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不过,在“证明”和“承诺”之间,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选择。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部门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想选择告知承诺制的,还必须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据介绍,此前已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至此共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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