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平政〔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升级和集群集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和谐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坚持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城市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平稳有序推动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城市经济转型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退城条件及进园方向

   (一)退城条件。原则上,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退城进园”政策:

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2.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4.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5.国家、省政策明确要求搬迁的危化企业、存在安全或交通隐患的企业、影响城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企业以及重污染工业企业。 

(二)进园方向。“退城”工业企业需同步规划实施“进园”项目,入驻的园区包括全市范围内与规划主导产业相关联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奖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议,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根据“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原址土地收储以及“进园”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奖励资金。

(二)“进园”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进园”项目用地,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三)其他优惠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进园”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保障要素资源,优先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基金,优先作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或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

   四、工作程序

(一)工业企业编制“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时间,“进园”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技术水平、效益预测、建设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进园”项目不能简单复制老企业,要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实现企业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显著提高。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业企业向“退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以及实施方案。

(三)相关政府(管委会)对工业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

(四)按照市政府批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后续资产评估、搬迁补偿、职工安置、设备搬迁、项目建设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及时兑现各项支持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退城进园”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定期调度“进园”项目建设进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进园”项目布局;市财政局负责调度、拨付相应奖励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对“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土地收储评估报告,统筹“进园”项目用地规划和原址土地利用规划、“进园”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原址土地出让手续办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工业企业原址、新址建设手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办理或督促办理“进园”项目用地的环评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各项服务工作。

(三)“退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统筹原址土地利用规划,分类有序稳妥推进“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职工安置和风险管控等工作。迁入地政府(管委会)要设立“进园”项目服务专班,具体负责“进园”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进园”项目规划、征地、审批(备案)、能评、环评等手续办理,“进园”项目进度督促及投资审核等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推动“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每年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退城进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2019〕22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企业申请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可参照本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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