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sfczx/2023-00004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主题分类
- 市房产事务中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一)中心城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
1.无住房;
2.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3.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须限期搬出的。
(二)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在中心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2.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