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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