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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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12]76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热用户停用或者恢复用热,增加或者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在采暖期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热用户在供暖期不想用暖了可以退费。大致分两种情况:
1、正式供暖前,用户如果不想再用暖的话,可以直接到平顶山热力集团客服中心服务大厅(市区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西南角)申请办理;
2、正式供暖后,用户可以联系所在片区的热力站长、管家等工作人员处理。工作人员会上门关闭阀门,并根据该公司退费工作流程为用户办理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