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5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主题分类
- 市城市管理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第55条则规定,违反第38条相关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第55条则规定,违反第38条相关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