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5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主题分类
  •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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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养狗人纵容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浏览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第55条则规定,违反第38条相关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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