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第55条则规定,违反第38条相关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鹰城要闻 领导活动 区县动态 部门动态
城市概况 城市发展 视听鹰城 图文鹰城
公告公示 政府文件 政府办文件 文字解读 政府领导
市长信箱 部门信箱 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投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