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主题分类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为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2023年8月份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