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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6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主题分类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哪些退役军人符合政府安置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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