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5-00008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班线经营者的管理,督促严格按照客运站经营者公布的班车发车时间开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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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