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5-00008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对于乘客反映的部分道路客运车辆因座位未坐满而拖延发车时间或不发车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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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班线经营者的管理,督促严格按照客运站经营者公布的班车发车时间开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