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4-00011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对于部分群众反映的维修企业对其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未按要求使用原厂配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配件与维修清单不符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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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1.如消费者系通过保险理赔进行车辆维修,建议向保险公司反映,由保险公司协调处理。2.对于配件是否是原厂件事宜,如涉及维修质量问题,建议向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如合同中明确应使用原厂件,但实际未使用原厂件,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申诉;如怀疑使用的配件为假冒伪劣配件,建议向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