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对于巡游出租车长期跨区经营、异地载客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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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四十六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已将所反映的问题予以记录,将会转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