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3-00016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