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3-00012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人员、车辆通行时,因该路段道路施工方未设置警示安全标志的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浏览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按照上述要求,人员、车辆通行时,因该路段施工作业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路段施工作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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