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3-00011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中,针对各地在动态称重时可能出现的误差,为减少现场争议,避免收费站拥堵,2019年12月17日,交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规定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10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但这并不代表货车超限5%以内属于合法行为。货车驾驶人作为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在驾驶货车上路行驶时,应当合法装载,并主动接受超限超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