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3-00009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