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3-00003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