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1-000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建议参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第二章第(七)条: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 车辆行驶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 通讯工具配备证明;
✔ 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并能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所在的监管平台)上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卸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
✔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原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