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答:可详见《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以及其他内容。
相关阅读: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