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民族成份变更可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5-07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答:可详见《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以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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