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答:5年。可详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示范资格自然终止,不得继续使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牌匾。
以及其他内容。
答:5年。可详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示范资格自然终止,不得继续使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牌匾。
以及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