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可详见《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3个⽉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 真牌、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 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三、⼗五条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责任⼈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逾期不参加年检者,由县级⺠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100元罚款;⼯商⾏政 管理部⻔不予办理⼯商企业年审。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当地⺠族事务和⼯商⾏政管理部⻔按各⾃的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警告、收缴清真牌、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严重违反⺠族政策、影响恶劣者,应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