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国家民委颁布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委令﹝2013﹞第1号)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是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是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