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