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主题分类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豫发改收费〔2019〕628号文件,机动车监测费自2019年10月14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市场调节管理。如果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有垄断和串通涨价现象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相关阅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河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
根据豫发改收费〔2019〕628号文件,机动车监测费自2019年10月14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市场调节管理。如果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有垄断和串通涨价现象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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