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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广新局局长肖元欣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时间:2017-02-27
嘉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肖元欣
地点:访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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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肖元欣: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共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长期以来底子薄,欠账多,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设施建设、服务和产品提供、运行机制、财政投入、监督评价等方面还缺乏制度性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启动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历时3年,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当前,我国文化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更好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肖元欣:该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问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哪些政府责任?

肖元欣:本法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国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的公共文化保障责任,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法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中的职责;明确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责任,提出国家要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等责任要求;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记者:请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肖元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具有基础性、最能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特点的制度,就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在标准化建设方面,规定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但标准的内容和种类不能少于国家指导标准,数量和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指导标准;在区域均等方面,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在城乡均等方面,规定国家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在群体均等方面,规定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记者:请问公共文化设施都包括哪些内容?

肖元欣: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输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由政府主导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是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的有力举措。

记者:请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有哪些规定?

肖元欣: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依据两个标准、考虑四大因素。两个标准即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四大因素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设施种类在本法中列举了16类公共文化设施,有一些是必须建设的,如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规定:县级在辖区内要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监测)台、公共体育场四类公共文化设施;设施数量规定打破了一个城市建设一个公共图书馆、一个文化馆的模式;设施规模打破了按照行政级别确定公共文化设施规模的传统建设模式;对设施布局上要求消除设施空白点,实现设施全面达标;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本法新的突破是提出了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请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会有什么推动作用?

肖元欣:第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做出一系列规定,对设施建设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提高服务效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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