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243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受 案 | 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法规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结 案 |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结案。 | 分局、执法稽查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追责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