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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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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中药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22 浏览次数:85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销售的中药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分局、执法稽查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法规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局、执法稽查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分局、执法稽查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局、执法稽查科

结 案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结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2、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3、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电话:0375-2588169;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375-258812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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