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43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对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分局、执法稽查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法规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局、执法稽查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分局、执法稽查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局、执法稽查科

结 案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结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电话:0375-2588169;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375-258812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