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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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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73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通过,2000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修改、2012年11月29日修改2016年3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还应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他计量器具或物品确认属于违法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分局、执法稽查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法规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局、执法稽查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分局、执法稽查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局、执法稽查科

结 案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结案。

分局、执法稽查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电话:0375-2588169;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375-258812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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