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2-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主题分类
- 政策福利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未满18周岁,包括:(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发放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
办理流程:1.申请。监护人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儿童近期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父母双方情况(死亡、重残、失踪、服刑等)证明(或声明),儿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核(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进行信息采集,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
4.发放。审批后次月县级民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发放至儿童个人(或监护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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