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6批)
来源:平顶山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 浏览

第十六批 2023年12月18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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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段店村东侧石龙河,不清楚什么原因河床被挖断。村委的工作人员将铝矾土提炼铝后的废渣露天堆放在村东侧。平顶山市鲁山县土壤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查鲁山县梁洼镇段店村东侧石龙河,不清楚什么原因河床被挖断问题属实。石龙河梁洼镇段店村河段紧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庄铝土矿矿区,为修复矿区内历史遗留矿坑,2020年2月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庄铝土矿临时在河道中铺设管道将河水引流至下游,遗留矿坑修复完成后,于2020年3月底对临时铺设的引流管道进行拆除,恢复原来河道。2023年12月8日,鲁山县河务事务服务中心对石龙河进行现场核实时,河道流水畅通,但原矿区作业面边坡上堆放有妨碍行洪的构筑物、渣土,影响行洪安全。
    二、经查村委工作人员将铝矾土提炼后的废渣露天堆放在村东侧的问题部分属实。12月8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梁洼镇政府联合对梁洼镇段店村进行核查,梁洼镇段店村无铝矾土提炼场所,也无铝矾土废渣,露天堆放的废渣场地实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庄铝土矿废弃料临时堆放场,符合要求。
部分属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水流畅通、行洪安全;对临时堆放的废渣落实好各项防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闭矿后及时回填。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1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鲁山县梁洼镇段店村东侧石龙河,不清楚什么原因河床被挖断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9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庄铝土矿对该段河道河岸进行修复,同时加固河道外边坡。2023年12月11日,鲁山县河务事务服务中心、鲁山县水利局、梁洼镇政府联合对河道修复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河段已修复到位。
    (二)关于村委工作人员将铝矾土提炼后的废渣露天堆放在村东侧的问题已办结。12月8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梁洼镇政府联合对梁洼镇段店村进行核查,梁洼镇段店村无铝矾土提炼场所,无铝矾土废渣堆存,露天堆放的废渣场地实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庄铝土矿废弃料临时堆放场,符合要求。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8日,因矿区作业面堆放有妨碍行洪的构筑物、渣土,影响行洪安全,鲁山县水利局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鲁山王家庄铝土矿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鲁水罚责改〔2023〕第20号),12月11日,河段已修复到位。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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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鲁山县兴盛矿业、鑫源铁矿、平顶山利国源公司非法开采破坏环境资源情况:
举报董周乡西马楼村和观音寺乡太平堡村的山上矿产资源被盗采、环境被严重毁坏的情况,巨大污染的水源正在流入和渗入昭平台水库,危及城市饮用水源(昭平台水库是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一步流入淮河,造成更大的风险。该违法开采行为已存续超过15年,遇检查时停产修整,检查过后继续开工。
平顶山市鲁山县生态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关于盗采矿产资源问题不属实。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2023年12月9日,经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均在采矿许可证批复的范围内进行开采,不存在越层越界开采和盗采行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目前正在基建,尚未开始采矿。
    二、经调查环境被严重毁坏问题部分属实。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中未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修复。2020年该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向鲁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对采矿证范围及周边具备治理条件的历史遗留露天采坑和取土场进行修复,目前已累计植树面积约20余亩,种草面积约20余亩。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累计修复林地3.9507公顷,种植刺槐、侧柏、爬山虎5000余株,修复草地面积0.3151公顷。2023年12月9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对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矿区进行现场核查,除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个别区域栽种的树木死亡外,其余区域植被长势良好。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现处于井采基建期,无需进行治理。
    三、经调查污染的水正在流入和渗入昭平台水库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9日,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现场核实,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露天开采过程中不产生污水,2019年后改为地下开采后没有矿井水;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生产中采用带式干排设备,生产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现处于井采基建期,建有1座蓄水池,已于2023年5月停建至今。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委托河南枫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昭平台水库上游荡泽河观音寺乡段和荡泽河流入昭平台水库口的水质进行检测(编号:FFX-014122023),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2002)Ⅲ类标准。
    四、经调查该违法开采行为已存续超过15年,遇检查时停产修整,检查过后继续开工问题部分属实。1999年9月14日,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4100009940679),后经多次延续,至2023年从事铁矿石开采24年;2004年3月,原煤炭部邯郸物资供应基地鲁山磁选厂(含矿山)整体转让给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至今已从事铁矿开采19年;2020年7月10日,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地下铁矿开采至今。企业受市场行情影响,在产品(铁精粉)价格严重下滑时企业自行停产,属自主行为,不存在遇检查时停产修整,检查过后继续开工问题。
部分属实严格落实矿山修复的相关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加强对修复矿山的监督检查,及时补种死亡、枯萎树木,确保矿山恢复到位。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0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盗采矿产资源问题已办结。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均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经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企业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二、关于环境被严重毁坏问题已办结。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已累计植树面积约20余亩,种草面积约20余亩。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累计修复林地3.9507公顷,种植刺槐、侧柏、爬山虎5000余株,修复草地面积0.3151公顷。2023年12月10日,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已对树木死亡区域进行了补栽。
    三、关于污染的水正在流入和渗入昭平台水库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9日,经鲁山县河务事务服务中心现场核查,河南省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鑫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向荡泽河、昭平台水库排放废水问题。
    四、关于该违法开采行为已存续超过15年,遇检查时停产修整,检查过后继续开工问题已办结。企业停产是受市场行情影响自行停产,属企业自主行为,不存在遇检查时停产修整,检查过后继续开工问题。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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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陶增仁、陶建新在泥河旁新建增新养猪场,未办理任何手续,把病死猪扔在河沿,将近200头。

2.陶增仁、陶建新在村西河边违规建水泥制管厂,当地群众给省、市环保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进行举报,市自然资源局发文(平自然资源罚字【2019]450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5月22日湛河区人民政府在“双违”政策专项活动中,对其管厂进行强拆处理,并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是陶增仁、陶建新拒不执行450号文,没有恢复建厂前原貌。
平顶山市湛河区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1个基本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陶某仁、陶某新在泥河旁新建增新养猪场,未办理任何手续问题不属实。王庄村村民陶某新于2021年2月2日在平顶山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平顶山湛河区增新养殖场(以下简称增新养殖场)。
    2021年2月10日,增新养殖场与王庄村签订了7.63亩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畜牧养殖,承包形式为流转经营,经营期限自2021年2月10日至2041年2月10日共20年。2021年3月5日至3月12日,承包租赁公告在王庄村三务公开栏对此事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2021年3月1日,湛河区政府委托河南百利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增新养殖场进行土地勘测界定,并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报告显示平顶山市湛河区增新养殖场总占地面积0.5085公顷,其中耕地0.415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926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设施农用地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021年3月2日,该养殖场在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号)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平顶山市湛河区增新养殖场不属于畜禽养殖规模场,不需要在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进行养殖备案。按照《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平湛政〔2020〕4号),“湛河以南,沙河以北及南岸50米内,西环路以东、小营村以西”为禁养区。该养殖场位于湛河区河滨办事处王庄村,在沙河以南3000米,未在湛河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二、经调查把病死猪扔在河沿,将近200头问题基本属实。反映的“河沿”为小泥河下游王庄段,紧临该养殖场。2023年2月7日,接群众举报,该养殖场临近河道有病死猪污染。2023年2月8日,河滨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共从河道中捞出死猪49头,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委托河南华宏瑞实业公司(叶县无害化处理公司)对49头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2月9日处理完毕。同时,湛河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联合河滨街道办事处对涉及的河段进行全面消杀,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针对死猪乱丢乱放问题,公安部门传唤问讯增新养殖场管理人员陶某仁。经调查,该养殖场位置偏僻,周边无监控设备,且养殖场自2023年1月已停止养殖,无法认定该处丢弃的死猪来源。2023年2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水质断面进行检测(平环监单〔2023〕QT-18号),报告显示该河段断面水质达标;平顶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涉事猪组织检验(报告编号:20230210-W001),结果显示为非传染性病猪。根据上述情况,该案件不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公安部门未对该线索进行受理侦查。
    三、经调查陶某仁、陶某新在村西河边违规建水泥制管厂问题属实。2015年,陶某新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水泥制管厂。2018年11月,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该制管厂无手续。收到问题线索后,经河滨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认定该厂属于“散乱污”企业。2018年12月23日,河滨办事处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依法依规将水泥制管厂取缔到位。
    四、经调查当地群众给省、市环保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进行举报,市自然资源局发文(平自然资源罚字〔2019〕450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5月22日湛河区人民政府在“双违”政策专项活动中,对其管厂进行强拆处理,并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是陶某仁、陶某新拒不执行450号文,没有恢复建厂前原貌问题部分属实。2019年5月,群众举报陶某新违规建房,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陶某新非法占用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并于9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自然资罚字〔2019〕450号),责令陶某新退还非法占用的459.4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459.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4365.8元罚款。陶某新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平自然资罚字〔2019〕450号决定。2020年5月,湛河区政府组织河滨办事处、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平自然资罚字〔2019〕450号决定事项,对其违建进行了拆除(处罚决定书未要求陶某新恢复厂前原貌)。
部分属实加强日常巡察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大宣传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鼓励群众及时发现、及时上报。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5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陶某仁、陶某新在泥河旁新建增新养猪场,未办理任何手续问题已办结。经核实,该养殖场各类手续齐全。
    (二)关于把病死猪扔在河沿,将近200头问题已办结。2023年2月8日,河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从该养殖场附近河道中共打捞出死猪49头,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委托河南华宏瑞实业公司(叶县无害化处理公司)对49头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2月9日处理完毕。湛河区自11月30日接到交办案件后,高度重视辖区病死猪随意丢弃问题。为消除病死猪污染隐患,2023年12月10日,湛河区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环保局、河滨办事处、曹镇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12月12日,区政府召开会议对病死猪排查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全区大泥河、小泥河等河道及周边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死猪立即上报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过横幅、宣传标语等形式,在全区养殖户中宣传丢弃病死猪的危害,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乱弃病死猪行为。截止12月12日,共对辖区大泥河、小泥河全域8公里进行排查,共排查出死猪25头。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乡(办事处)组织人员打捞后,联系叶县无害化处理公司河南华宏瑞实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关于陶某仁、陶某新在村西河边违规建水泥制管厂问题已办结。2020年5月,湛河区政府组织政法、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由河滨办事处牵头对其违建进行了拆除。
    (四)关于当地群众给省、市环保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进行举报,市自然资源局发文(平自然资源罚字〔2019〕450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5月22日湛河区人民政府在“双违”政策专项活动中,对其管厂进行强拆处理,并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是陶某仁、陶某新拒不执行450号文,没有恢复建厂前原貌问题已办结。2020年5月,湛河区政府组织河滨办事处、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违建进行了拆除。
    二、处理情况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陶某新非法占用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并于9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自然资罚字〔2019〕450号),责令陶某新退还非法占用的459.4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9.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4365.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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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207国道东侧小屯镇汇鑫洗煤厂,1、污水排放至耕地,生产时粉尘大。2、2023年8月1日该厂被下达整改通知书,但仍在生产。平顶山市汝州市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污水排放至耕地,生产时粉尘大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8日,平顶山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小屯镇政府联合对该厂及其周边进行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该厂占地类型为采矿用地。该厂建有污水浓缩池、三级沉淀池,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该厂配套建设有密闭大棚,大棚内安装有喷雾装置,物料全密闭,破碎工段安装有袋式除尘器,厂区配备三辆洒水车,安装有车辆冲洗装置。因市场行情原因,该厂自2023年11月12日自行停产至今,且以往现场检查时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都能够正常运行,未发现粉尘大的情况。
    二、经调查2023年8月1日该厂被下达整改通知书,但仍在生产问题部分属实。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原煤生产线项目手续齐全。2023年5月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在对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擅自在原有年入洗90万吨原煤的基础上,扩建一条年入洗30万吨原煤洗选生产线。2023年5月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对该企业年入洗30万吨原煤洗选生产线立案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并处以66400元罚款,该项目处于停产状态。
部分属实督促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0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污水排放至耕地,生产时粉尘大问题已办结。小屯镇政府、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测绘,确定该宗地占地类型为采矿用地;2023年12月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对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该厂11月12日起自行停产至今,以往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粉尘大的情况。
    (二)关于2023年8月1日该厂被下达整改通知书,但仍在生产问题已办结。2022年8月,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原有年入洗90万吨原煤的基础上,扩建一条原煤洗选生产线。2023年5月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对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洗选生产线。2023年8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并处以66400元罚款。2023年10月12日罚款交纳到位。自2023年5月8日后,该项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处理情况
    2023年8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并处以66400元罚款。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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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魏庄村三组,1、汇鑫洗煤厂,没有环保手续。2、明源洗煤厂租用村内的非耕地,但租金交至村委没有分发给村民。平顶山市汝州市其他污染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汝州市小屯镇魏庄村三组汇鑫洗煤厂,没有环保手续问题部分属实。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现共有2条生产线,分别为年入洗90万吨原煤生产线和年入选30万吨原煤生产线,其中:年入洗90万吨原煤扩建项目于2011年7月13日由原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汝环监表〔2011〕31号),2016年10月26日,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汝环建验〔2016〕18号);年入选30万吨原煤生产线无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2023年8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罚款66400元。该项目自2023年5月8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二、经调查明源洗煤厂租用村内非耕地,但租金交至村委没有分给村民问题不属实。汝州市铭源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1日、2019年1月1日与魏庄村三组占地群众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类型属于工况用地,面积104.22亩、租金共计:78563元),共分两次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占地款支付到以魏庄村三组组长王某康为代表的个人帐户中,由王某康及时发给占地群众。其中:租用魏庄村三组48.13亩土地,共涉及25户群众,每年总计应付租赁费39327元,每年3月31日前支付土地租赁费用;租用魏庄村三组56.09亩土地,共涉及20户群众,每年总计应支付租赁费45088元。经调查,汝州市铭源煤业有限公司已足额、按期支付了土地租赁款。土地租赁款支付给以王某康为村代表的账户,再由王某康支付给租户个人签字领取,不存在拖欠情况。
部分属实督促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汝州市铭源煤业有限公司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内部常态化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出现。属地政府督促该企业规范占地款的发放,做好群众的利益维稳。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0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汝州市小屯镇魏庄村三组汇鑫洗煤厂,没有环保手续问题已办结。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年入洗90万吨原煤扩建项目手续齐全,年入选30万吨原煤生产线无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2023年8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罚款66400元,罚款已于2023年10月12日缴纳到位。该项目自5月8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二)关于明源洗煤厂租用村内非耕地,但租金交至村委没有分给村民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9日,小屯镇政府与魏庄村村委对土地租户进行座谈,汝州市铭源煤业有限公司已将土地租赁费用足额、按期支付给村民代表王某康,王某康已支付给租户个人。下一步,乡镇政府督促企业做好占地款及时发放群众。
    二、处理情况
    2023年8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3〕205号),并处以66400元罚款,罚款已于2023年10月12日缴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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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下牛村原主任常某与现任主任陈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倾倒大量煤矸石,造成山体植被和几十亩树木被毁;在通往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下牛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等地,均有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堆放,总量达几千万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平顶山市卫东区土壤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查平顶山市卫东区下牛村原主任常某与现任主任陈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倾倒大量煤矸石,造成山体植被和几十亩树木被毁问题不属实。经北环路街道纪工委调查,未发现原下牛村党支部书记常某中、现党支部书记陈某荣存在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倾倒煤矸石问题。2023年12月9日,经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和卫东区农业农村局、卫东区水利局现场调查,平煤大道两侧不存在沿线倾倒大量煤矸石,造成山体植被和几十亩树木被毁的情况。
    二、经查在通往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下牛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等地,均有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堆放,总量达几千万方,严重破杯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盘山路实为寺沟路,是连通竹园村与下牛村的乡级公路。2021年,卫东区对该处道路进行升级改造,种植各类树木二万余棵、翠竹四万余棵、播撒花种数公里。2023年12月8日,北环路街道联合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卫东分局对寺沟路沿线进行现场检查,各组地界内未发现煤矸石,但在下牛村六组北侧平煤大道辅路发现有少量建筑垃圾。
部分属实立即清理建筑垃圾,加强动态管控;加大对倾倒煤矸石情况巡查监管力度,要求涉煤企业依法依规处理煤矸石等涉煤物料。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9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下牛村原主任常某与现任主任陈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倾倒大量煤矸石,造成山体植被和几十亩树木被毁问题已办结。经北环路街道纪工委调查,未发现原下牛村党支部书记常某中、现任党支部书记陈某荣存在相互勾结和利用职务之便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倾倒煤矸石问题。2023年12月9日,经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和卫东区农业农村局、卫东区水利局现场调查,平煤大道两侧不存在倾倒煤矸石,造成山体植被和几十亩树木被毁的情况。
    二、关于在通往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下牛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等地,均有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堆放,总量达几千万方,严重破杯生态环境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9日,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使用机械设备完成了平煤大道辅路建筑垃圾的清理。下一步,卫东区将持续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检查力度,发现倾倒煤矸石和建筑垃圾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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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堂村在宝丰县北部经济园区,村北有焦碳、焦油加工、碳素等工厂,2018年,我村村民向中央环境环保督查组反映了这里的环境污染问题,可是这里的井水污染并没有得到解决。平顶山市宝丰县其他污染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对举报件中涉及的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总计为100m³/h,其中生化污水处理站采用A2/O2工艺,深度处理站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生产炼焦废水量约为60m³/h,能够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该企业委托河南鼎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对厂区地下水质和土壤进行现场采样,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SJCNN03100023)显示,地下水3个点位数据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限值标准;土壤9个点位(其中1个点位位于厂区外北侧农田)数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筛选值‖类用地标准。
    平顶山市博翔碳素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喷淋用水全部循环使用,其余工艺不涉水,排污许可证未要求对地下水开展自行检测。
    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外排。同时建有10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用于收集初期雨水。2023年4月1日,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平顶山绿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储水设施及地下管网全面进行渗漏检测,发现储焦池、隔油池有轻微渗漏现象,企业立即对储焦池重新进行浇胶防渗加固,池内铺设钢板并进行无缝焊接,地下隔油池改成地上钢制储油罐。2023年4月27日,企业再次委托郑州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渗漏检测,结果为无渗漏风险。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2023年11月27日,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12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郑通环检第ZZTB-2023-12030号)显示,检测数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标准。
    2023年11月2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院内监测井和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居民家用地下水井水质进行监督性检测;2023年12月13日,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LHJ-23K2902)显示,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水井主要检测出挥发酚(0.006mg/L)、氰化物(0.008mg/L)、石油烃(2.04mg/L)、硝酸盐氮(32.5mg/L)等因子。其中,挥发酚污染因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限值标准。
部分属实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举一反三开展区域环保问题排查整治,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地下水水质持续改善。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3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监测井和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居民家用地下水井水质进行监督性检测。2023年12月13日,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LHJ-23K2902)显示,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水井主要检测出挥发酚(0.006mg/L)、氰化物(0.008mg/L)、石油烃(2.04mg/L)、硝酸盐氮(32.5mg/L)等因子。其中,挥发酚污染因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限值标准。
    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对宝丰县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开展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查明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风险等级,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开展地下水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
    二、处理情况
    2022年4月2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对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内应急事故池连接雨水管网的阀门损坏,致使部分生产废水渗入厂区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网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于2022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宝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宝环罚字〔2022〕2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5万元,罚款当日缴纳到位。
    三、下步整改工作
    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开展园区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要求,2025年6月底前完成对园区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工作,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影响,保障园区及周边群众用水安全。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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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鲁山县赵村乡桑盘村有一个无名石英破碎厂,没有手续,也没有环保设施;每天破碎石头噪音扰民,过往运输车辆尘土飞扬,粉尘污染严重;乡政府提前通风报信。平顶山市鲁山县大气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2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没有手续,也没有环保设施的问题不属实。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萤石浮选项目依法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现场核查,该企业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池(含浓密机)、压滤机、废水循环池等污染防治设施,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二、经调查每天破碎石头噪音扰民问题部分属实。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萤石浮选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球磨、浮选、成品,破碎工序噪声较大。2015年,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改用粒度更小的矿石(萤石矿),无需破碎,取消了破碎工序。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委托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噪声进行检测(编号:YFJC—WT23C121101),检测结果显示,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三、经调查过往运输车辆尘土飞扬,粉尘污染严重问题属实。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对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运输物料车辆经过汝鲁道路,物料运输企业未及时对厂区及厂外道路进行洒水清扫,车辆过后产生道路扬尘。
    四、经调查乡政府提前通风报信问题不属实。经鲁山县赵村镇政府调查,除赵村镇政府安全、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外,不存在政府工作人员给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通风报信的行为。
部分属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措施,避免物料抛洒;加强对进出厂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1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没有手续,也没有环保设施的问题已办结。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萤石浮选项目依法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环保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土地符合用地要求证明;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现场核查,该企业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池(含浓密机)、压滤机、废水循环池等污染防治设施。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二)关于每天破碎石头噪音扰民问题已办结。2015年,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取消了破碎工序,有效减少了生产环节噪声。2023年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委托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噪声进行检测(编号:YFJC—WT23C121101),检测结果显示,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三)关于过往运输车辆尘土飞扬,粉尘污染严重问题已办结,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已对进出厂区道路进行了清扫。
    (四)关于乡政府提前通风报信问题已办结,经鲁山县赵村镇政府调查,除赵村镇政府执法部门日常检查外,不存在乡政府工作人员提前通风报信行为。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向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指导意见书》(〔2023〕35号),要求做到物料运输车辆全密闭,指定专人负责厂区和进出厂道路清扫保洁,减少扬尘。鲁山县佛都实业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对进出厂区道路进行了清扫。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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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附近阴风沟藏着一个名为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的萤石矿,此矿开采多年,有相关领导干部入股充当保护伞。矿洞口处有三台破碎机露天工作,粉尘漫天飞舞;有一套筛分设备露天工作,扬尘几百米高;每天矿石产量几百吨,上千吨废矿在山沟里随处堆放,周边植被、树木都被损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平顶山市鲁山县生态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2个属实、2个问题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经调查平顶山市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附近阴风沟藏着一个名为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的萤石矿,此矿开采多年问题属实。2011年9月28日,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将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萤石矿和鲁山县氟石化工有限公司大仙垛萤石矿进行了整合。整合前,鲁山县氟石化工有限公司大仙垛萤石矿于2011年1月1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002010126120096330),有效期至2011年6月29日;2011年1月18日,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萤石矿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002010126130096357),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整合后,2023年10月9日,鲁山县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地下开采基建项目开工(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2月20日),目前处于基建期。
    二、经调查有相关领导干部入股充当保护伞问题不属实,经鲁山县赵村镇纪委调查,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恩,公司股东只有两人,分别是郭某娃、郭某茹,没有其他股东,也没有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入股。鲁山县赵村镇纪委此前没有收到有关类似举报。
    三、经调查矿洞口处有三台破碎机、一套筛分设施露天工作,粉尘漫天飞舞的问题属实。距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洞口30米处,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露天安装了三台破碎机,废石堆场下方20米处露天安装了两个筛分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破碎机周边地面积尘较大。
    四、经调查每天矿石产量几百吨,上千吨废矿在山沟里随处堆放,周边植被、树木都被损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正处于项目基建期,该公司建有废石堆放场,堆放场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了围挡和排水沟。由于废石堆场顺山势建设,占压了地面植被,经鲁山县林业局认定废石堆放场占用的地类为非林地。
部分属实拆除三台破碎机、一套筛分设施;基建期间规范废石堆存、规范废石堆场现场管理。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1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此矿开采多年问题已办结。整合前:2011年1月18日,鲁山县氟石化工有限公司大仙垛萤石矿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002010126120096330);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萤石矿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002010126130096357),企业按照采矿证范围进行了开采。整合后:2011年9月28日,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将鲁山县赵村乡河南村萤石矿和鲁山县氟石化工有限公司大仙垛萤石矿进行了整合。2023年10月9日,鲁山县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地下开采基建项目开工(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2月20日),目前处于基建期。
    (二)关于有相关领导干部入股充当保护伞问题已办结。经鲁山县赵村镇纪委调查,没有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股份。
    (三)关于矿洞口处有三台破碎机、一套筛分设施露天工作,粉尘漫天飞舞的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8日,鲁山县赵村镇政府向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关停、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通知书》,要求拆除三台破碎机、一套筛分设施,2023年12月9日,已拆除完毕。
    (四)关于每天矿石产量几百吨,上千吨废矿在山沟里随处堆放,周边植被、树木都被损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已办结。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正处于项目基建期,该公司建有废石堆放场,堆放场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了围挡和排水沟。由于废石堆场顺山势建设,占压了地面植被,经鲁山县林业局认定废石堆放场占用的地类为非林地。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8日,鲁山县赵村镇政府向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关停、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通知书》,要求拆除三台破碎机、一套筛分设施,2023年12月9日已拆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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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过去水泥厂1公里多路左边,原报废洗沙场(砖厂对面),厂内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平顶山郏县土壤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2023年11月10日,高某军在郏县黄道镇西黄道村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对面一废弃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面积约600平方米,约3000多吨,抑尘网未完全覆盖。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对涉事行为人高某军露天堆放煤矸石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9日立案调查(立案号:0425202303),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属实一是对涉事行为人高某军露天堆放煤矸石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清运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至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密闭原料库内,作为该公司原料使用;三是清理后的场地覆土植树,撒播草籽。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0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属地政府要求涉事行为人高某军于2023年12月9日开始清运煤矸石至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密闭原料库内,作为该公司原料使用,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清理后的场地覆土植树,撒播草籽。
    二、处理情况
    12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对当事人高某军露天堆放煤矸石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对其立案调查(立案号:0425202303),目前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下步整改方案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黄道镇政府督促高某军将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清运至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密闭原料库内,作为该厂的原料使用,清理后的场地覆土植树、撒播草籽。预计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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