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批监管 及时向上备案 我市严格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王孟鹤)11月22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通知明确,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挖掘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各区道路挖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审批监管,区管道路挖掘严格执行事前报备制度,及时向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未备案先开挖。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自觉遵守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规顶管作业的从严处罚。

工程建设单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改变地下空间现状的,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开挖场地位置及周边地下管线图,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施工,严禁损坏既有设施。

挖掘施工前,施工单位需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施工过程中需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督查检查和市民监督。

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或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按照道路管理权限事前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并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擅自掘路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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