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 浏览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从事科技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出台了《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人社〔202421号)文件,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5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67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固树立大人才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聚焦科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解决科技专业人才评价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把握科技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制定印发,主要是创新了我省原《工程系列中高级申报评审条件》,在原条件上进一步规范和扩大了从事科技专业相关人员的使用范围,能使更多相关人员参与职称申报评审,拓宽了更多相关人员的职业成长通道。同时结合科技专业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实际,细化评审条件,让条件具体、明晰和量化,以实现分类评价和评审科学规范,同时也引导广大从业者干事创业、埋头苦干、争创业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共分4章2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科技工作,推动技术要素高质量发展,为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坚持科学人才观,梳理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科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共2条。主要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学历、工作年限相应给与详细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为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是对申报者的知识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给与规范和说明。以便为申报者指明工作努力方向,业绩依据要求,以更好引导和促进技术人员埋头苦干、干事创业、科技创新。也为评委专家如何公正公平评审、科学把握评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以更好维护科学、公正的评审形象。

第四章为附则,共15条。主要是对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第三章评审条件给与详细说明。以便申报者在申报评审时提供其申报和评审相关学历证明、文件、业绩资料等,同时规范评委专家评审时的科学依据,统筹把握申报者的业绩材料、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

四、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相关科技工作且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职称评价工作。

五、执行标准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文件规定申报程序为个人自愿、单位推荐进行申报;申报条件中有详细规定的相应学历工作年限要求;评审条件中涉及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都有具体要求和相应标准;附则对文件中涉及的概念、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基本能满足申报者一看清晰明了。

六、保障措施

由于该文件属创新改革性文件,新政策涉及人员较多,为了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要主动把政策在人社局官网、公众号等公开社会发布,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媒体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加强业务培训。要对各级职称管理部门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称评审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工作形象;三是加强规范评审。要强化对职称评审承办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监管督导和评估,要准确理解严格遵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在落实上不走样。

七、术语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

(二)本条件中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从事工作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三)“主要完成人”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原件为依据。

(四)本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六)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七)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八)示范机构以科技(协)或工信部门批复颁发为准。

(九)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八、新旧政策差异

原执行的《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申报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共计10条,适用于水利、冶金、轻工、科技等几十个专业,总体条件较为粗匡,随着社会变革和新行业、新职业、新业态的深入发展,条件细则多有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本次修订后的条件紧紧围绕科技专业相关人员而制定,业绩成果条件进行了扩大和细化、量化增至16条,涵盖有从事科普、科技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管理、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等领域,更切合当前的实际工作职业特点,基本满足于全市科技相关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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