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出现高温天气。为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新业态平台企业应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用人单位要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三)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落实高温津贴体现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合理安排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用人单位可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谨防中暑。

(六)注重健康检查预防职业伤害。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加强引导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早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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