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人才培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技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业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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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科技相关工作,为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普 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且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职称评价。

第三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理念, 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突出业绩。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申报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形式,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本条件中工程系列名称为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三)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七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 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从事工程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践 基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 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科技普及、 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能力,积极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第九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一)(八)条中的2条或(一)(十六)条中的3条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或有关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并正式公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培育、开发、推广应用并通过省辖市级部门鉴定验收认可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本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新型研发、科技服务、知识产权等示范机构。

(九)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十)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普讲解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科技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十二)获得科技信息化管理、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等领域的省级以上表彰1次,或市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十三)从事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 建设、管理、服务科技信息化管理平台,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 项目、专利转让、知识产权交易等,促成且已实现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20项,1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0项。

从事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科技科普或科技传播宣讲会达30场次,其中线下活动单场人次达30人以上,线上活动单场人次达100人以上。

从事科技服务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并实施的技术合同 或科技金融投融资协议不低于20项,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四)经评审专家认定,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研究课题等经上级部门采纳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1项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市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并公开出 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教材、专著、译著、论著1部以上2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等除有特 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从事工作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原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第十七条 示范机构以科技(协)或工信部门批复颁发为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 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 门认可的改善就业、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人员均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 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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