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2311号)有关精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制定了《平顶山市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3月5日   



平顶山市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绿色货运配送,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23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平顶山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拥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货运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4.对车辆拥有实际使用权或经营权。

(二)申请企业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能源货运车辆车籍所在地属平顶山市。

2.4.5吨以下车辆提供有效的行驶证;4.5吨以上车辆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3.接入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监管平台。

二、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条件

1.企业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年度考核达到优良以上。

2.车辆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未发生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在确定的市区范围内年行驶里程达到6000公里以上。

(二)补助标准

对达到申请条件的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从2023年至2025年三年期间,每年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量运营补贴专项资金,每年每车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运营补贴。

三、审批流程

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申报、考核、审批、公示”的序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联合组成考核组,负责运营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和考核。每年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2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11月20日至12月31日纳入次年申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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