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平科〔2020〕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关于推行科技创新券的指示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最大程度运用政府财政资金引导科技投入,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释放普惠性后补助政策红利,助力我市“三城两地一区”建设,市科技局决定试行科技创新券工作。为确保科技创新券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实行实名制发放,有效期为一年,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有效期内没有使用的自动作废。
第五条科技创新券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科技创新券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的资金筹措和监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编制并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委托事业单位运行管理科技创新券,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发放、申请登记、资格审查、材料受理、专家评审及科技创新券收回等工作。
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技创新券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额度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因提升研发能力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费用;
(四)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检测、检验、中试、软件测评等活动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
第十条企业与在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优先支持;与外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高校应为公立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应是省级以上部门所属科研院所。
第十一条每家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直接研发投入的50%,兑现额度每年不超过50万元。检验检测类项目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万元;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认领与发放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由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当年科技创新券发放计划,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认领和发放程序:
(一)县级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指导企业填写《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书》,出具初审意见,并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二)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管理中心向审查通过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并对发放名单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兑现
第十四条企业在项目(活动)完成后,向管理中心提交《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及兑现材料。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二)技术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项目(活动)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的支付凭证;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支付凭证;其它必要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期间要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研究制定年度兑现计划,确定发放名单和兑现额度,由管理中心向申请兑现单位出具《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意见书》。
第十八条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研发仪器设备供应商凭科技创新券和科技创新券兑现意见书到市科技局兑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研发仪器设备供应商委托企业代办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
第七章公示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名单和兑现意见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停拨或追回兑现资金,并列入不良信用行为登记名单,五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于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认领科技创新券时优先列为发放对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