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电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案
【关键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电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单中缺少:①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②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③事故隐患治理情况。2.对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中发现,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2021年3月23日厂级月度安全检查暨夏“三防”监检中排查出的隐患“燃油泵房门口照明灯需更换为防爆灯”的相关整改记录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与实际整改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情况不符(针对该项隐患,该公司采取了拆除、弃用燃油泵房门口照明灯,而非台账中显示的更换为防爆灯)。
二、处理结果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该电厂进行立案调查,经向该电厂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违法情况属实,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责令该电厂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
三、案件解析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的规定。
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豫应急[2020]162号)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电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暴露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事故隐患排查机制未予充分重视和落实。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台账中所记录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与实际整改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情况的现场核实工作,针对不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行为加以区别,视其情节、危害后果严重性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就高就顶,以起到严惩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扭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现象。